摘要:
2019年11月,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“宁波比特币事件”中的三人提起公诉。案件已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,移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。2020年11月19日...
2019年11月,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“宁波比特币事件”中的三人提起公诉。案件已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,移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2020年11月19日,慈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谢某波等3人作出一审判决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,并处罚金36万元。小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24万元。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,并处罚金12万元。
经审理,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,被告人谢某波、李某波、赵某祥三人在慈溪市古塘街道共同开发虚拟货币平台“中汇银”,上线虚拟货币“比特币”在上面运营,发放奖金,让朋友注册,招揽赌客的事实被查明。其中3人利用虚假身份和信息,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买卖比特币的方法,将通过赌博获得的虚拟货币出售给顾客,获取非法利益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谢某波、李某波、赵某祥未经国家批准,违反国家规定,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虚拟货币平台,召集社会人员进行赌博,并进行资金支付结算,情节严重,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我判断了符合罪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