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
7个部门联合发布的代币?在关于金融风险防范的公告中,代币?金融中使用的代币和“虚拟货币”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,不具有法律补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,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,不能作为...
7个部门联合发布的代币?在关于金融风险防范的公告中,代币?金融中使用的代币和“虚拟货币”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,不具有法律补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,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,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;明确写着不应该。同时,立即停止各类代币融资活动,已完成代币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好退出等安排,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,妥善处置风险。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、“虚拟货币”之间的相互交换业务,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、“虚拟货币”不得提供定价、信息中介等服务。